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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电价不能重蹈个人所得税之覆辙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10月15日)

  12 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在受访时表示阶梯电价的分档标准将随各地具体情况调整以保证相对公平,而未设计低收入家庭 “ 电价下调 ” 档系因居民电价整体不具备下调的基础。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由于起征点较低、收入统计不完整等方面的原因,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相反,普通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很多都游离在个人所得税之外,没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尽管社会各方面反响很大、呼声很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列入议事日程。为了应付社会舆论的压力,作过几次起征点的调整,但结果是,不仅起征点的调整没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高收入人群大量游离在外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
  现在,有关实行阶梯电价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其中,阶梯电价的基础电量如何确定,更是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重点。
  所谓基础电量,就是涨价基础,即超过多少电量之后,将实行加价。按照《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础电量初步确定为 110~140 度之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调整。如果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这一标准还算合理。但是,如果从不同地区来看,就不太合适了。因为,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平均用电量已经超过了 100 度,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标准,绝大多数居民都将被列入到起涨点之上,等于是一次变相涨价,这显然不是推行阶梯电价的目的。
  这也意味着,基础电量遇到了与个税起征点相同的问题。如果基础电量确定不合理,最终也会使阶梯电价象个人所得税一样,变成刺向普通用户的一把利剑。因为,用电大户也会象高收入人群一样,利用各种手段,使己变成用电 “ 小户 ” 。
  而实际上,实行阶梯电价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让用户节约用电、减少浪费,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而不是增加普通用户的经济负担。
  也正因为如此,对阶梯电价基础电量的核定,切不可 “ 一刀切 ” ,而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人群、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基础电量,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实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收入,除增加电力部门的效益之外,还必须拿出一块来补贴低收入人群、贫困地区、贫困家庭以及农村中小学、城市农民工子弟学校、福利院等,以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尤其需要有关方面引起重视的是,要想真正把阶梯电价这项工作推广好,除了方案要科学合理之外,供电成本的公开透明、电价收入的使用规范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公众才能对实行阶梯电价产生信任和信心。
  期待阶梯电价不要重蹈个人所得税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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