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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房地产契税个税优惠政策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9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9 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将下调,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 %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此次调整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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