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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八项问题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5月28日)

  日前,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明确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这一次,似乎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厉的管理。
  《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接受采访时分析指出,上述《通知》中涉及的清算问题较以往更加具体、明确,意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加强税收查处力度。
  有专家估计, 2005 年到 2009 年,土地增值税流失达 2.52 万亿元。这一对房地产市场有着直接影响的土地增值税流失问题也引起了专家们对于全面清算的呼吁。
  王素荣也表示,《通知》中并非所有都是新的规定,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往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次的文件则是把容易疏漏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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