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瑞通信息 培训园地 信息咨询 最新消息 会计经理
 网站首页 -> 最新消息


惩罚性电价敲定标准 最高加价50%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5月18日)

  5 月 13 日 ,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 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 ,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 0.05 元提高到 0.10 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 0.20 元提高到 0.30 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网站首页 -> 最新消息


职能简介 | 网员加入 | 站点导航 | 欢迎链接 | 联系我们

天津市通瑞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www.tjrtcs.com 电话:(022)27118217 27118237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362号天津图书大厦1013A

津ICP备20000301号-1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