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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地方对房产税征收范围没有解释权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5月18日)

  针对上海市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传闻,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 17 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 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 “ 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上海的方案将把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 ” 牛新文批驳称: “ 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
  张斌认为,上海要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无法判断上海的准备是否充分。张斌称, “ 上海市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还需要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如何进行测算,以及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只有等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体的征收方案,上海市也才只是能够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最后由中央政府决定是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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