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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调整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4月29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 [2010]17 号),对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 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2010 年修订)》自 2010 年 4 月 25 日 起 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同时指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 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2009 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 1 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 2010 年 4 月 25 日 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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