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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言人:目前没有物业税相关消息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4月29日)

  日前报道称,物业税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 4 城市试点已获得国务院批准。记者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求证,该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
  关于物业税,财政部曾有过一个解释: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意味着,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变身为一种针对不动产的税,在房产保有期内每年进行征收。
  据悉,早在 2006 年 10 月,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 6 省区市就率先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成为首批物业税 “ 空转 ” 的试点。一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再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 4 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物业税 “ 空转 ” 省市达 10 个。
  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表示,不管叫房产税还是物业税,我们关心的这一新税项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居民所有、住宅、持有期间 ( 征税 ) 。而我国的房产税其实早就存在,只是一直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对于居民住宅除了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持有期间是免税的。
  该专家表示,征收物业税要走立法程序,也就是说,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而如果是涉及上述三个条件的新的房产税,则只需要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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