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4月14日)
9 日,财政部首次完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载客汽车年税额并未 “ 一刀切 ” 为 360 元起,细则规定,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 1 升 的微型汽车年税额应在 60 元至 480 元之间。北京地税表示,将力争在上半年出台北京市的实施细则。
细则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其中,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 20 人,年税额为 480 元至 660 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 9 人、小于 20 人,年税额为 420 元至 660 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 9 人,年税额 360 元至 660 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 1 升 的为微型客车,年税额 60 元至 480 元。北京市现已暂缓征收 2007 年车船税,在此之前, 10 座以下客车的车船税为每年 200 元, 11-30 座为每年 250 元, 31 座以上每年 300 元。
“ 小排量车的车船税一定会大大低于大型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