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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3月22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从 4 月 1 日 起 实施,该规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规则明确,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依据规则,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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