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3月15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86 号,下称通知) ,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 号)第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2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