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3月3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10]76 号,下称批复),对新疆国税《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 [2009]227 号)作出答复,明确了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
批复指出,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 L 类)的分类第 15 部分: N 组 ( 绝缘液体 ) 》( GB/T7631.15-1998 )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新疆自治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 “ 润滑油 ” 的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