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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1月19日)

  据财政部消息,中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 2001 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半 ” 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部分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 2006 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二是 2007 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三是 2008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四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对进口的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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