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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将签署全面互免所得税协议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11月5日)

  据台湾媒体报道,两岸在短短一周内,飞快进行二个回合的租税官方谈判,双方对年底前签署全面互免所得税协议已取得共识,最快明年双方即可就分配课税权、交换课税数据等展开合作。
  两岸可望在 12 月中下旬举行的第四次陈江会签署互免所得税协定,透过课税权分配协议,将可保障两岸各自的课税权,不必上演抢税大战。
  透过租税协议的保护,台商将握有同时向两岸申请行使双边预先订价协议 (APA) 权利,避免同一笔所得被两岸重复课税及查税。
  不过,台商要求在两岸租税协议中订定 “ 视同已纳税额扣抵权 ” 的条款,可能无法如愿。台湾目前在大陆的投资金额庞大,透过这项扣抵权,台商在大陆享有的免税或减税利益被当成已缴纳税款,可拿回台湾扣抵应纳所得税,坐享重复减税优惠。台湾现有 16 个全面性互免所得税协议中,仅对新加坡提供这项扣抵权。
  两岸签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税暨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为四次陈江会四大议题之一。根据上周在北京、本周台北举行的二次谈判结果,两岸歧见不大。
  这项两岸互免所得税协议采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OECD) 模板架构,课税权分配原则上遵守国际租税协议的规范。例如所得性质为薪资、执行业务收入是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主权国,台商在大陆地区工作获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陆缴税,台湾不再课税;但台商自大陆公司取得的退休金、养老金,课税权则归居住地所有,即台商符合台湾居住者条件,由台湾课税。
  另外,权利金、股利、利息等,两岸均有一半的课税主权,例如股利总税负若为 20% ,两岸即各扣缴 10% 。至于不动产或证券买卖的交易所得,则由所得发生地握有全部课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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