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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取代“偷税罪”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10月20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将触犯《刑法》第 201 条行为的罪名定为 “ 逃税罪 ”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此前一个会议上公开表示, “ 偷 ” 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 “ 偷税 ” 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 “ 偷税 ” 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对罪名进行了修正,而且对逃避纳税的行为的量刑标准也有所放宽。
  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属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刘天永对 CBN 表示,在《刑法》此前的规定中,不管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偷税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能作为减刑因素而加以 “ 酌情考虑 ” ,而不能作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定情节,只要满足了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未达 ‘ 巨大 ' 程度) ” 、 “ 初犯 ” 和 “ 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三个条件就可以免受刑责。刘天永表示,立法者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将触犯《刑法》第 201 条行为的罪名定为 “ 逃税罪 ”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此前一个会议上公开表示, “ 偷 ” 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 “ 偷税 ” 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 “ 偷税 ” 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对罪名进行了修正,而且对逃避纳税的行为的量刑标准也有所放宽。
  修正后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属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刘天永对 CBN 表示,在《刑法》此前的规定中,不管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偷税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只能作为减刑因素而加以 “ 酌情考虑 ” ,而不能作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免受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定情节,只要满足了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未达 ‘ 巨大 ' 程度) ” 、 “ 初犯 ” 和 “ 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三个条件就可以免受刑责。刘天永表示,立法者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涉嫌偷税的企业和个人主动补缴税款,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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