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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10月15日)

  近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对 “ 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在那种情况下计入销售额予以确认。此外,文件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即按照 2008 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
  纳税人尤其应注意,申请退税时提供的 2009 年 10 月 1 日 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 8 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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