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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税收问题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9月2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通知,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 15 %和交易手续费的 3 %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 15 %和交易手续费的 3 %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接到通知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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