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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下调至10%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8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昨日联合下发第 10 号令,决定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相关条款,该决定自 9 月 1 日 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部分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税率将下调至 10% 。
10 号令称:工信部、发改委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改,停止执行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 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 60 条中 “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的规定。这意味着,自 2005 年 4 月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即将失效。
  据了解,针对上述零部件进口管理政策,美国、欧盟等国家曾向 WTO 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了仲裁申请,称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规。 2008 年 12 月 15 日 ,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 WTO 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 “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的规定。
  本决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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