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8月28日)
工信部有关人士昨天透露,我国 2005 年出台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行调整,取消构成 “ 整车特征 ” 的第三标准。也就是说,以后 “ 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 60% 以上的 ” 不按整车征税。
当年,办法规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 3 个标准,触犯其一的,进口 “ 零部件 ” 就按照整车关税 25% 征税,而不是按照零部件关税 10% 征税。
办法实施后,由于第三标准对宝马、奔驰等豪华车企业打击较大,美欧等就此上诉至 WTO 争端解决机构。去年底, WTO 终审裁定中国涉案措施须在一定期限内修正违规措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人士透露,将按 WTO 最终裁决进行调整。另一位人士表示,调整决定已作出,会由相关部门共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