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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应是新税源而非新财源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8月28日)

  “ 环境税开征毫无疑问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 近日,媒体的一则报道又一次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尽管相似的言论此前已被炒了不知道多少次,但 “ 狼来了 ” 的效应似乎并未出现,人们对环境税的恐惧仍旧一触即发。
  环境税真的越来越近了!近几个月来,官方表态可以说是一个接着一个,有专家甚至预测,环境税的征收或许就在年内。一方面,节能环保越来越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长模式急需转变,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环境税的征收大势所趋。
  顾名思义,环境税是对消耗能源、占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的征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而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税基该如何确定?相比其他较易量化的指标,对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的测算显然难度更大,所需技术水平也更高,对纳税企业、环保及税收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均构成一定要求。
  其次,税率该如何确定?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环境税的立税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增长,它可以成为一个新税源,但绝不能成为新财源。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尺度:税率过低难以显示调节效应,也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过高又会造成生产抑制,甚至会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
  对企业征收的环境税,很可能难以避免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账单上。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引导人们的消费结构更趋合理化,但也势必会加大消费者负担。
  从实践经验看,各国对环境税设立与征收并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因此,中国特色也应该是中国环境税的应有之义。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彻底转变尚需时日,人们消费模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也远非一日之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税固然该征,但也需慎征。准备要充分,太过草率和太过激进都难免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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