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8月14日)
为了做好 2009 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 2009 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9]104 号),对 2009 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2009 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 2008 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2009 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 2008 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区于 2009 年 10 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加强应用、服务改革;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做好 2009 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