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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7月16日)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 “ 人随资产、业务走 ” 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通知还规定,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 5 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 5 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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