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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成本定义差异大 所得税征管遭遇执行难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9年7月2日)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上所称的 “ 成本 ” 概念比会计上所称的 “ 成本 ” 概念范围要大,它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税法与会计制度对 “ 成本 ” 定义的差异性,增加了税务部门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难度。
  其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会计利润为计税基础的,所以,部分企业常常通过抬高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商品、产品损耗标准,特别是粮食、石油、酒精、原煤、其他工业原料等商品损耗,来扩大成本。
  其二,由于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许多指标填报口径与财务指标口径相差较大,平时季度预缴均采用传统的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到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有的企业已经产生很大的会计利润调增,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延时缴纳。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各地政府组建由当地经贸委牵头,商贸局等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小组,共同制定一个各地统一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商品、产品合理损耗标准。规定各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每种商品的自然损耗率,以防止企业故意加大原材料消耗和商品、产品自然损耗,来抬高 “ 成本 ” ,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不被侵蚀,同时也方便税务人员在从事纳税评估、征收管理和稽查审核的过程中比照掌握。
  通过政策辅导来提高企业规范化核算的水平,逐步减少税法与财务制度在核算中出现的差异,提升企业办税能力。要向纳税人明确界定税法上所称的 “ 所得额 ” 和 “ 亏损 ” 的含义,使其与财务制度上的规定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对所得额和亏损的确认、隐匿收入和虚报亏损处理以及企业合并、投资收益亏损弥补的程序、责任要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一些具体的财务处理项目,要本着统一、规范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作相应的简化、调整。准备金的提取,因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较广,应作适当的调整。对收入的确定,建议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改变过去季度预缴税款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季度申报时就及时要求企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民(私)营企业建立企业产成品生产流程(周转)制度,完备企业材料(商品)入库、发出(领用)、报损手续。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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