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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三规则实施 二十五条高压线不能碰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10月16日)

  15 日从财政部获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以及《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自 15 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注册会计师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惩戒办法包括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种。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六项规定: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不得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
  同时,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从事下列行为的,将将视情节,被处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其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其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其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其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其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其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其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其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其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其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其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除此之外,惩戒办法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质量控制业务时七项 “ 不得为之 ” 。
  业内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爱面子的行业,信誉是其立足之本。多达二十五项的 “ 不得为之 ” ,对于全面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塑公正客观独立之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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