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10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后的申报表自 2008 年 10 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 9 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9 月 25 日 消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05 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申报表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中 “ 乘用车 ” 项下增加 “ 气缸容量 ≤ 1.0 升 ” 栏,同时在 “ 适用税率 ” 项相应增加 “1%” 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 7 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中 “ 乘用车 ” 项下的 “ 气缸容量 ≤ 1.5 升 ” 项,调整为 “ 1.0 升 < 气缸容量 ≤ 1.5 升 ” 。
(三)将申报表中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中 “ 乘用车 ” 项下的 “ 3.0 升 < 气缸容量 ≤ 4.0 升 ” 栏对应的税率,由 “15%” 调整为 “25%” : “ 气缸容量 > 4.0 升 ” 栏对应的税率,由 “20%” 调整为 “40%” 。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 2008 年 10 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 9 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