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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明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新规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9月8日)

  为做好明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今年九月三日起施行。
    一、 2008-2009 学年度学生儿童及 2009 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享受补助的条件不变。
    二、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期为 9 月至 11 月;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为 10 至 12 月。
    三、对于按照规定待遇享受期延长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的已参保学生, 2008 年升入大中专院校的,免交一个学年的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就业年龄内的成年居民参保问题。重度残疾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男满 45 周岁,女满 40 周岁就业困难,并且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关于学生儿童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问题。新生儿、未入学入托的儿童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继续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待遇享受期延长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的学生儿童, 2009 年 9 月仍未入学入托以及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当于 2008 年 10 至 12 月随居民家庭继续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以确保享受 2009 年度全年医疗保险待遇。
    六、关于学生儿童以院校为单位参保问题。已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全部以院校为单位参保,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不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各类院校(含托幼机构)新入学的学生儿童应当由所在院校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各类院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并应当做好已入学学生新学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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