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8月27日)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04 号)做出规定,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 至 2008 年底,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