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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分房须缴个人所得税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6 月 27 日 明确,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税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因此须缴纳个税。
  上述两种情形包括: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详细指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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