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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明晰车船税:一升以下为微型车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6月4日)

  日前,国税总局就车船税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其中明确了微型车的标准,以及管理权变更如何征收车船税等问题。
  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 的车为微型车。而目前公安部门对微型客车的要求还需满足车长应小于 3.5 米 的条件。因此,通知此次进一步明确,凡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 1 升 的载客汽车,都按微型车的标准征税。
  通知还规定,已经缴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不予办理退税手续,但也不再征收当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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