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瑞通信息 培训园地 信息咨询 最新消息 网员单位
 网站首页 -> 最新消息


国税总局明确个人及企业捐款所得税扣除规定

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5月21日)

  国税总局昨日下发通知,明确个人及企业向灾区捐款的所得税扣除规定。该通知还明确了灾区重建的系列税收减免。
  这份《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灾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知》同时对灾后一系列税收问题作出明确: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地震后造成大量房屋破坏和倒塌,关于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方面的税收,国税总局规定,房屋在停止使用后,这些房屋可免征房产税;重新购买住房者,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而对于那些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人,可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开采或者生产矿产产品过程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将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同时,国税总局规定,已缴纳完车船税的汽车和船只,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车主可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对于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国税总局将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继续做好税务系统抗震救灾的同时,从税收政策和组织收入等方面积极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网站首页 -> 最新消息


职能简介 | 网员加入 | 站点导航 | 欢迎链接 | 联系我们

天津瑞通会计服务中心 www.tjrtcs.com 电话:(022)27118217 27118237
总部: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50号 业务部、咨询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