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2月27日)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 1600 元提高到每月 2000 元。为此需对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 是指从 2008 年 3 月 1 日 (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 2000 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008 年 3 月 1 日 前 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08 年 3 月 1 日 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 1600 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 3 月份征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完成后,向税务办税人员领取升级文件,做好系统升级, 4 月份征期使用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三、网上报税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3 月份征期后,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 http://www.tjcs.gov.cn ) - 个所税专栏,自行下载升级文件做好系统升级, 4 月份征期使用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