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08年2月20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7 号),对 08 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 25% 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 2008 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 2008 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